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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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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6月1日,甲公司因购买商品而欠乙公司购货款及税款合计468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于2015年12月8日,双方协商,由甲公司以其生产设备偿还债务,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50万元(与计税价格相等),原价30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10万元。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生产设备后当作固定资产使用,乙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 6万元的坏账准备,则甲公司因上述债务重组业务对损益的影响金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