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第l款的特别规定,对《巴黎公约》第6条之2所规定之保护驰名商标附加条件“易于造成混乱”的正确理解是 ( )
A. 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
B. 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
C. 只有在广大消费者已经由于混淆商标而购买了商标侵权嫌疑人大量商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易于造成混乱”
D. 商事主体对他人驰名商标在商业上的任何使用都可以认定为“易于造成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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