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 B.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可以接受,财务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C.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可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D.自制及外来原始凭证凭原件进行账务处理;未能提供原件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注明原件保存地方及保管人,经过会计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予以账务处理 E.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薄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