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某制衣厂A厂。合伙企业设立后,以制衣厂(A厂)名义购买办公楼一间,并以A厂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合伙企业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某日,在甲、丙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乙与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A厂的办公楼卖给丁,丁在购买办公楼时不知乙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丁向乙支付了购房款后,在向合伙企业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被甲、丙
A. 乙以A厂的名义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 乙以A厂的名义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 乙以A厂的名义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乙无权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D. 乙以A厂的名义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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