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软件公司是一家专业财务软件开发公 司,其研究开发的
A.S B.U C.N软件在国家版权局 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014年5 月,唐朝软件公司发现金科科技公司非法 销售该软件,同时,金科科技公司还有非法 窃取唐朝软件公司其他技术秘密的行为。 为此,唐朝软件公司以金科科技公司侵害 其软件著作权及技术秘密为由将金科科技公司诉至法院。鉴于唐朝软件公司提出的是两个不同的诉由,法院决定将此案分成两个案件,但合并审理。与此同时,金科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唐朝软件公司完全是无中生有,唐朝软件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金科科技公司的名誉权。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金科科技公司被永新公司收购,法院裁定诉讼中止。此时,唐朝软件公司要求法院返还其预交的诉讼费用。问题:(1)此案诉讼费如何计收?请简要说明理由。(2)案件受理费由谁何时预交?(3)唐朝软件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