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 2009年在某购物平台注册成立代购店,并通过了实名认证。2017年 11月,王某在刘某经营的网店中订购了一条皮裤,收到货品后,王某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之后,刘某和王某为差评事宜产生争议,王某又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刘某认为王某追加评论系诋毁其网店商誉,因该差评的存在,导致其多笔交易被申请退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撤销在网店网页上的差评,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关于王
A.王某作为买家,有权凭借自已购物后的体验感受选择是否给予差评 B.王某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 C.王某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为网络侵权行为 D.刘某不用提供证据来证明因王某的差评而导致其受损的事实。因为公众对其信赖下降显而易见,其多笔交易被申请退货本身就足以说明损害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