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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商某,男,26岁,农民。
被告人高某于1998年6至8月间在110国道呼和浩特段四次持械拦路抢劫,共劫得现金1030余元,手机一部。后在亲友的劝说下投寨。该管辖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7日以抢劫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5年。审判后,高某不服,以自己有投案情且积极退赃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据此对该案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提出,本院院长发现该案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所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案改判,判决书转发。二审法院接此报告后,即停止对该案的审判.并将所有案卷材料退回一审法院。同年10月26日,原一审法院仍以抢劫罪改判高某有期徒刑8年。审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此案的审理程序有无问题.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