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五人原本的户籍为甲省,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乙省,现五人辞职后,到丙省就业并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五人中,应由乙省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由丙省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有()。
A.孙某,女,20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年 B.张某,女,25周岁,曾中断养老保险缴费 C.赵某,女,45周岁,曾中断养老保险缴费 D.王某,男,45周岁,曾中断养老保险缴费 E.李某,男,55周岁,未曾中断养老保险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