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民、李治和武媚娘三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形式为普通合伙企业,李世民现金出资10万元,李治劳务出资,作价2万元,武媚娘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5万元,三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1:2:3.在经营过程中,范冰拖欠该饭店餐费5000元,而合伙人李世民又欠范冰冰借款10000元,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 李治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B. 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 范冰不得以对李世民的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 李世民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用于清偿其对范冰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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