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偿清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三、李四、王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不能注销甲企业,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C. 不能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由张三、李四、王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可以注销甲企业,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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