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尽管人民法院已经通过法定程序处理,或者属于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但信访人仍就原来争议的内容继续向行政机关反映的,不得认定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A.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10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为由裁定不子立案,信访人上诉后仍维持原不子受理裁定的。 B.行政诉讼中,法院因具体行政行为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C.民事诉讼中,所争议的事项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法院因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D.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仅涉及信访事项的个别形式问题或者法律关系,如当事人不适格,诉讼事由不当等,并未作出整体性实体处理,信访事项涉及的纠纷悬而未决的。 E.属于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但当事人因缺乏相关证据、法定要件难以立案受理,或者由于事态紧急不具备启动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处理的条件,需要尽快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