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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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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支付货款,2016年5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依法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对该汇票审查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并签章。后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E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后F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 2016年6月6日,G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银行的拒绝,银行理由如下: (1)A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不足; (2)G公司已经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2)E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是什么?(3)甲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4)本案中,G公司可以向哪些公司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