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证券公司作为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于2012年4月1日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2012年10月31日,A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聘请乙证券公司作为A公司定向增发并于2012年12月31日上市交易的保荐机构,则乙对A公司的持续督导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 B.甲证券公司作为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于2012年4月1日在中小板上市的保荐机构,2014年4月1日,甲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A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与乙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另行聘请乙作为其保荐机构对其进行后续的持续督导,则乙对A公司的持续督导的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 C.A中所述乙证券公司应当自其中国证监会提供保荐文件之日起承担相应的责任; D.B中所述乙证券公司应当自2014年4月28日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