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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程度不一的知识垄断,但是由知识产权引起的知识垄断情形中的“垄断”含义与传统的反垄断法中“垄断”的含义有很大区别。由知识产权引起的“知识垄断”,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授予的排他权;如果该种排他权导致了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垄断,那么“知识垄断”也包括这种市场垄断的后果。无论权利人对该种排他权“滥用”与否,都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权利人利用排他权逐渐控制相应的产品市场、造成反竞争的后果;二是并没有控制市场、没有造成反竞争的后果。而前一种正是反垄断法可能要予以制裁的情形。下列说法与原文相符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