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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 )。
Ⅰ.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Ⅱ.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Ⅲ.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Ⅳ.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Ⅴ.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