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甲省乙市开源公司(注册地位于乙市丙区)经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某类产品生产经营。后来,甲省商务局函告开源公司:按照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新建此类企业必须到省商务局办理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登记,否则予以处罚。开源公司置之不理,甲省商务局遂以开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为由,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开源公司对此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没有法律依据,且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与国务院商务部出台的某规章相冲突。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关于本案的审理对象、审理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审理对象是甲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B. 审理对象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行为
C. 审理对象是甲省商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D. 审理对象是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作为行为
E. 审理范围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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