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的出资形式是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层大厦写字楼(以下简称“
A.A大厦”),折合100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的出资形式是1500万元人民币。2006年6月,丙公司在当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由于在设立丙公司时,甲公司尚未取得 B.A大厦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就没有在 C.A大厦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3月15日,丙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本公司与丁公司进行新设合并的决定,并根据该决定于2008年3月24日径直登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戊。问:(1)你认为,此案例中的甲公司在设立丙公司时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2)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成立戊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