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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9日,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遂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9月15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查明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况: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借期2年。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向银行提前清偿300万元本息,管理人主张撤销并要求银行返还300万元本息。甲公司向长期合作的丁公司提供50万元货物,丁公司尚未付款。2022年9月20日,丁公司和戊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丁公司取得戊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40万元,该债权设定了足额担保。丁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在4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抵销。管理人主张不可抵销。乙公司向甲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一设备,价款500万元,分10期支付,约定价款支付完之前,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乙公司已支付50万元,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要求乙交回设备。2022年3月,法院判决甲公司和庚公司就欠已公司的1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庚公司已破产,已公司拟向甲公司申报债权1000万元。2022年10月,召开债权人会议,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之后,持有1/5债权额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更换债权人委员会代表。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主张撤销甲公司向银行的清偿并要求银行返还300万元本息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2)管理人主张不可抵销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取回设备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拟向甲公司申请1000万元的债权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5)持有1/5债权额的债权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