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6年7月2日向
A.A单位采购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该批材料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额51000元。不考虑其他税金。付款条件为“2/10、1/20、 B.N/30”。材料尚未验收入库。大庆公司按总价法记录赊购业务。(注: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要求:编制大庆公司下列业务的会计分录(注:涉及应交税费的应写出明细科目) (1)7月2日采购时; (2)若7月8日用银行存款支付赊购款项时; (3)若7月15日用银行存款支付赊购款项时; (4)若7月25日用银行存款支付赊购款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