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甲公司1998年11月2日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斯图亚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磁盘、软盘、鼠标、监视器。甲公司的“斯图亚特”计算机因技术先进、设计时尚,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2015年6月9日,在一起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甲公司的“斯图亚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8年3月9日,乙公司申请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斯图亚特”商标。2019年1月27日,乙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2019年2月20日,乙公司推出在线出版的《斯图亚特人工智能》杂志。至2020年4月10日,《斯图亚特人工智能》的订户达到58万,其中付费用户21万。现甲公司以乙公司侵犯驰名商标为由,请求乙公司所在地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查处,乙公司则以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
关于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对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无权处理本案
B. 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应告知甲公司先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乙公司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后才能立案受理甲公司的请求
C. 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受理后,查明乙公司系使用注册商标的,应终止本案
D. 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受理后,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乙公司注册商标无效的,在确属注册不当应予无效宣告的商标进人无效宣告程序后,行政机关可以中止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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