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委托乙加工厂加工高级实木地板,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为40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支付乙加工厂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60%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0万元,剩余40%的实木地板留存甲企业仓库。已知,主管税务机关在5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加工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
A.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60%对外销售的,应缴纳消费税1.42万元 B.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60%对外销售的,应缴纳消费税3万元 C.甲企业留存仓库40%的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0.95万元 D.甲企业留存仓库40%的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2.37万元 E.甲企业应缴纳实木地板消费税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