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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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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投资设立 A 公司,邀请张某入股,张某与杨某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 100万元并享有投资权益,而杨某为名义股东。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但张某尚有 20 万元出资未缴清。到年终,公司分红,张某要求杨某把分得的利润给自己;杨某见该投资有利可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二者之间的合同无效;张某认为杨某不再适合做名义股东,要求自己行使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第二年,公司亏损,欠崔某货款未付,崔某查知杨某名下尚有 20 万元出资未缴清,于是要求杨某承担清偿责任。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