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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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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13年10月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贷款本金为4200万元,自2×13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5.6%;(2)乙公司以房产为该项贷款提供抵押担保;(3)甲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15年12月22日,甲公司、乙公司与贷款银行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乙公司担保房产变现用以偿还贷款本息,该房产预计处置价款可以覆盖贷款本息,甲公司在其2×15年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相关预计负债。2×16年5月(2×15年年度财务报告已批准报出),因乙公司该房产出售过程中出现未预测到的纠纷导致无法出售。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履行银行担保责任。经庭外协商,甲公司需于2×16年7月和2×17年1月份分两次等额支付乙公司所欠贷款本息,同时获得对乙公司的追偿权,但无法预计能否取得。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对需履行的担保责任进行会计处理中错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