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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专门从事认证服务,2015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1)4月10日,取得认证服务收入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106万元。
(2)4月12日,购进一台经营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
(3)4月14日,接受乙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万元、增值税税额0.3万元。
(4)4月16日,接受丙公司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借款1万元、增值税税额0.11万元。
已知: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要求:计算甲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