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10家国有企业拟共同投资设立东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 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市场监 督管理机关指出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后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9年8月,东方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亿元,其中甲以专利权出资作价5800万 元,乙出资4200万元,甲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 立了董事会,且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
2020年5月,东方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 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2亿元增加到3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开会讨 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这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1166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 5家股东不赞成增资,这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834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 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21年3月,东方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因违反合同约 定被起诉至法院,对方以东方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东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下列选项中,需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有( )。
A. 代表1/2以上无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B.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C. 1/3 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D. 监事会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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