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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拍卖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某镇一家燃气站的燃气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该拍卖标的评估值为人民币50万元,确定的保留价为40万元。拍卖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经过公告、展示之后,举行了拍卖会,经过多轮竞价,最终由3号举牌者黄某以45万元竞得。然而,到了付款期限,黄某却以无法办理液化气经营权为由拒绝付款,并向拍卖公司和法院提出,该标的属于特种行业使用设备,拍卖公司拍卖该标的应含经营权,如果拍卖公司不能协助买受人办理经营权手续,则拍卖不能成交,并要求拍卖公司退还保证金。与此同时,该液化气站的债权人也提出,该液化气站评估值为50万元,而成交价为45万元,低于评估价格无效,并表示如果以此价格拍卖他们愿意提出更高价位购买;同时还提出,拍卖公司拍卖前没有通知每一个债权人,本次拍卖应为无效。问题:1、拍卖公司是否有义务协助黄某办理经营权手续?2、拍卖成交价格低于评估值是否导致拍卖无效?3、拍卖公司是否有义务通知债权人到场?债权人不到场是否影响成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