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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8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上述申请于2010年3月1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如下:“1. 一种摄影机,其特征为a和b。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c。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d。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e。5.一种照相机,其特征为a和f。”胡某于2011年3月1日提出宣告上述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请求,并决定于2011年7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下列哪些理由可以作为胡某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