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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0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1 0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0.05万元,每件成本为0.03万元,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按0.0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5%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每季末结算。2012年10月7日发出商品。2012年12月31日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800件,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到货款。则甲公司委托代销业务2012年的营业利润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