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被告时,以下有关诉讼当事人列置的陈述中,恰当的有()
A.如果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B.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如果被起诉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分支机构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D.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出资不足,但该出资人事后已补足不足出资额,人民法院不应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