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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项指出李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错误的原因,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李某受聘于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每月领取税后工资36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1)2015年6月1日,公司与任职8年的李某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0元)。李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上述补偿金为补偿性质的收入,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2)2015年6月8日,李某从外单位取得技术咨询报酬50000元,将其中16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贫困地区,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440元[(50000-16000)×(1-20%)×20%]。(3)2015年6月1日~12月31日,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个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李某认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680元[(2000-800)×20%×7](4)2015年8月,与一家证券交易所签订期限为6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每月为该交易所的股民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李某认为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元[(1000-8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