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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洲市顺利建筑公司承包了宁城市A、B两个项目工程,A项目工程工期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B个项目工程工期为2010年6月3日至2010年9月30日。该建筑公司2010年3月25日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了《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经税务人员审核,均符合要求,随即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一份一式四联《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065号),证明中A、B项目工程的“项目名称”、“地址”、“期限”、“工程预算”等填写详细规范,“有效日期”填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2010年4月1日该公司持《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065号)分别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报验登记,随后按工程进度交纳了相关税金。2010年9月30日A、B工程均如期完工,工程结算完毕后,A项目工程尚剩余50万元工程款未结清。2010年10月28日该公司持《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065号)到A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剩余50万元工程款发票,并结清了税金。
试问:
(1)税务机关在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有问题,请指出,并提出依据。
(2)该公司在外出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有问题,请指出,并提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