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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韩君系夫妻,共有房屋五间,生有三个子女。长子于1962年死亡,其妻带着养女与公婆一起生活。次子于1963年暴病身亡,其妻改嫁.留下四岁的儿子韩某随祖父母生活。文革中五间房屋被房管部门无偿接管,后来被拆除。1982年房管部门落实政策.决定退还给韩家原房价款8000元。1 985 年5月韩某死亡,临死前立下自书遗嘱,要求退还的房款中留给韩二l000元。在遗产未分割时,韩某与韩君的女儿固车祸身亡,留下丈夫程泰和女儿程晓。1986年有关当事人在处理房款问题上发生纠纷:大儿媳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要求继承遗产;韩某认为除了继承1000元外,还应再分得一份遗产。为此,韩二诉至法院。 问:遗产应如何分割?法律根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