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系甲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18年5月,张三私自接受乙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9月,甲公司得知后质问张三。张三表示自愿退出乙公司,并承诺3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2019年8月,甲公司发现张三已担任乙公司的副总经理,而且乙公司新产品已采用甲公司研发的药品配方。甲公司以乙公司和张三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甲公司各项经济损失。
本案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抗辩事由的说法错误的是( )??查看材料
A. 如果乙公司通过自行开发研制的方式获得与甲公司相同的药品配方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B. ?如果乙公司通过反向工程的方式获得与甲公司相同的药品配方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C. ?如果因甲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商业秘密的内容被公开,乙公司通过合法途径知悉并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仍然构成对该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
D. ?如果甲公司的商业秘密转让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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