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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公司1998年12月31日因连年亏损造成财务困难,经与海通商业银行协商,将海通商业银行于1996年1月1日贷给新华公司的3年期、年利率为9%、本金为5000000元的贷款进行债务重组,海通商业银行同意将贷款延长至2001年12月31日,利率降至6%,免除积欠的利息450000元,本金减至4200000元,利息按年支付。同时规定,债务重组后的第一年起若有盈利,则利率恢复至9%;若无盈利,仍维持6%利率。实际中,新华公司在1999年盈利。要求:编制债权人海通商业银行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