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同时丙转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成立之初,企业欠银行50万元;甲、丙转变身份后,企业又欠下银行80万元,两笔欠款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均未偿还。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 对企业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承担有限责任
B. 对企业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承担有限责任
C. 对企业欠银行的80万元债务,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承担有限责任
D. 对企业欠银行的80万元债务,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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