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A.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B.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3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C.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D.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12小时通知重要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