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2014年12月8日,ZT证券收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JT基金管理的A基金、B基金参与某上市公司HDKJ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2014年12月8日至9日,JT基金凭借已填报HDKJ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的名义,以向投资者收取高额管理费用为条件,在设置特定对象确认程序的电话上推介A基金。2014年12月9日,A基金完成所有投资者的合同签订,募集资金同日全部到账。2014年12月10日,A基金、B基金备案后正式成立,同日,JT基金收到HDKJ公司和ZT证券的《缴款通知书》和《认购协议》。2014年12月11日,JT基金完成缴款,两只基金报价单的缴款均从A基金财产账户中划出。由于JT基金在询价时提供的两只私募基金名单与实际缴款的A基金账户不符,ZT证券取消了JT基金认购资格。2015年2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上述违规事实对JT基金进行了纪律处分。
由于申购HDKJ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失败,JT基金决定修改A基金合同,产品类型由原来的混合型基金转型为投资其他私募基金的基金中基金,按相关规定,J基金应当就该重大事项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对象为()
A. 中国证券业协会
B. 中国证监会
C.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D. 中国证监会在JT基金所在地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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