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相关规定,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重新登记。
A.登记有效期满1年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B.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C.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D.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E.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