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蓝天公司拥有一批价值500万元的货物,该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与长城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让合同,规定蓝天公司先交货,长城公司在交货后15天内付清货款。在约定的交货日前2个月,蓝天公司发现长城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于是通知长城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提供担保,长城公司拒绝。又过了1个月,长城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蓝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长城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蓝天公司股东会议规定,对价值500万元以上货物的处置应经股东会议特别决议。
蓝天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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