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于1990年与美国公民 B.B在美国结婚,婚后 C.A居住在武汉市武昌区, D.B居住在美国旧金山。1998年12月 E.A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武昌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向住在美国的 F.B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提出答辩。 G.B在答辩状中称武昌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其理由为:(1)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此案应归美国法院管辖; (2)即使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也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武昌区法院并不具备管辖权资格。问: H.B的理由是否成立?武昌区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依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