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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C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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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公司2010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3000万元,该公司在韩国、美国两国设有分支机构,韩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600万元,其中食品销售所得1000万元,韩国规定税率为20%;转让商标权所得600万元,韩国规定的税率为30%;美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其中食品经营所得300万元,美国规定的税率为30%.房产租金所得100万元,美国规定的税率为20%,该公司当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