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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谎称修理电路而进入受害人王某(女)承租的居室,先对王某进行抢劫,在抢走受害人王某的电脑、手机及1800元人民币后,又试图对受害人王某进行强奸,在遭受王某反抗后用木棍击打受害人,并脱去受害人王某下身衣物,后因邻居发现而仓惶逃走。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2010年6月7日于李某原籍地将其抓获,7月23日被依法审判。律师何某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被告人李某进行法律援助。律师开庭前会见李某后,发现李某口供只涉及抢劫罪部分而未涉及强奸行为。律师何某发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内只起诉抢劫罪,而未起诉强奸罪,于是告诉被告人李某对强奸罪部分在法庭上要保持沉默。何某还告诉李某,在庭审中向法官谎称是受害人自愿开门让其进入的(王某是职业卖淫者)。问:律师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律师法》相关内容的规定?16-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