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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下管辖3个施工队、1个金属结构件工场、一个招待所(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2014年经营业务如下:
(1)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并与建筑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其中,建筑业劳务费价款1000 万元;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并按市场价确定的金属结构件金额500万元(购进金属结构件时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300万元);建设方采购建筑材料等1500万元。工程当年完工并进行了价款结算。
(2)甲建筑工程公司将其中20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B建筑工程公司(B建筑工程公司为只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
(3)甲建筑工程公司向C建筑工程公司转让闲置办公用房一栋(购置原价70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1300万元。
(4)甲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取得客房收入30万元,餐厅、歌厅、舞厅收人共计55万元。
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20%。
甲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