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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五金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为8. 5万元,取得运输业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2万元;(2)接受其他企业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3)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6万元,增值税为1.02万元;(4)接受本市其他单位设计服务,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万元。(5)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 1. 17万元;(6)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新产品含税售价为8. 19万元,旧产品作价2万元;(7)因仓库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一批工具被盗,该批工具的采购成本为8万元。已知:该企业取得运输发票和专用发票均符合规定,并已认证;购进和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