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A.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 B.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C.发包人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第4天才同意下达开工通知 D.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E.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