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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有平房三间,200O年7月,老张去世,未留遗嘱。老张的两个儿子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间半,并将三间房屋重新间隔,在房屋中间以木板隔开,各住一问半。2003年7月,张三单位分给张三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张三遂欲将自己的一间半房卖掉。张四表示愿意以1 5万元买张三的一间半平房,但张三认为价格低,不同意卖。李四表示愿意以20万元价格买该房,张三于是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房手续。张四因此起诉到法院,诉称该房屋为兄弟二人共有,哥哥张三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一闸半房屋卖给他人,侵犯了其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问:(1)张三与张四对本案涉及的一间半房屋是否为共同所有?如果是,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不是,为什么? (2)假设张三和张四在继承后均未住进该房屋,该房屋保持其父在世时之原样,那么,张三在这种情况下欲卖自己的一问半房屋应如何办理?要受到什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