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约定2年内归还,年息20%。甲公司的股东张某出具《担保函》,载明:“若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本金部分由我负责偿还,保证期间至2015年5月5日届满。”2013年5月15日,扣除第一年利息后,给甲公司转账80万元。2015年5月20日,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借款合同为企业之间非法资金拆借,应当认定无效
B.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借款合同自2013年5月15日生效
C. 若2015年5月20日甲公司仍未偿还债务,乙公司起诉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时,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共同被告,张某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D. 张某保证责任的范围为100万元,保证期间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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