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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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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湖公司和天云农场于2011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天云农场向五湖公司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1月。(2)五湖公司向天云农场交付6万元定金;如一方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合同订立后,五湖公司立即全额交付了定金。5天后,五湖公司与轻盈纱厂订立购销乙级皮棉合同,合同约定五湖公司向轻盈纱厂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300元。如果一方违约,应按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27日,天云农场法定代表人向五湖公司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五湖公司立即派人赴当地了解情况,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棉花的收成,天云农场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且天云农场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价格高于其与五湖公司约定的价格。五湖公司多次要求与天云农场协商,希望其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拒绝。如果五湖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云农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皮棉,否则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其违约金30万元,并赔偿五湖公司因天云农场违约向轻盈纱厂支付的6万元及所受的其他实际损失。天云农场提出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人民法院可能依法支持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