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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欣公司长期不为职工曹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曹某向区社保局举报。2016年12月20日,区社保局向欣欣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欣欣公司为曹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 000元。12月28日,区社保局又向曹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称曹某举报属实,并要求他本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4 000元。曹某对区社保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曹某的请求。曹某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也不服,于2017年8月24日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曹某对不予受理决定仍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复议申请、起诉效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