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抢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下同),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A.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抢支一支以上的
B.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抢弹的非军用抢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抢支二支以上的
C.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D. 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E.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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